(三)计算报告
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20天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计算报告提交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通知方式)。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应付额,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及其利息。本款下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该计算报告生效日。
(四)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 若一个提前终止日因为“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而产生,则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应付额需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在相关的提前终止日起至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的且为另一方保留的任何款项或实物交付。
第十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一)通知
受影响方应在获悉终止事件后,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及所有受影响交易的明细,并在发出通知后的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非受影响方获悉终止事件,且未收到受影响方的终止事件通知时,非受影响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受影响方应在通知生效后2个营业日内予以回应,并在通知生效后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协商
交易双方可在终止事件通知生效后进行协商,以避免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
(三)指定提前终止日
1、若交易双方无法就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届时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则根据以下约定确定的交易一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另一方,指定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日:
1 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2 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非受影响方;
3 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非受影响方。
2、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全部受影响交易将在该提前终止日终止。若交易双方均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先生效的通知中指定的提前终止日为准。
3、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受影响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
(四)终止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与支付
1、终止净额计算方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守约方”为非受影响方、“违约方”为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该项所述的“守约方”为进行计算的自身一方,“违约方”为另一方。
2、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适用于本款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无异议,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后一份生效的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
3、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有异议,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或共同指定第三方作为计算代理人,依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交易双方同意的期限内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交易双方协商不成,或未能就计算代理人的指定或计算期限达成一致,或交易一方对计算代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任一方可依据主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利息
(一)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
在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
1、因另一方违反履约前提条件而暂停付款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则应另一方的要求(且在该交易一方可藉以主张暂停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消除之后),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该交易一方原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在上述原因消除之后实际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不含)。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2、未按时付款的计息
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款项进行付款的义务(本款第1项描述的情形除外),则应另一方的要求,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实际付款之日(不含),利息率为违约利率。但是,若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一项情形导致该交易一方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就始于该交易一方因为此项情形而未履行上述义务之日(含)、止于该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
3、与交付义务有关的计息 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交付义务,则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1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的计算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