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合法。
(二)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款适用于交易一方,而该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任何特定实体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并事件,虽未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违约事件,但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在该合并事件刚发生后的资信状况(在考虑了适用的履约保障文件的情况下)与上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视情况而定)在该合并事件即将发生时的资信状况相比严重降低(该交易一方或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为“受影响方”)。
(三) 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该方(“受影响方”)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任何款项或任何交付的实物、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相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上述情形从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后仍然持续。
(四)若交易双方约定了其他终止事件并指明相应的受影响方, 则该事件的发生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第八条 事件的等级
若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一项终止事件,但该事件或情形与未支付、未交付或未遵守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主要条款有关并构成或产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一)、(二)或(九)款项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仍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终止事件。但是,主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下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情形在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不构成一项潜在违约事件。
除上述情况外,若任何事件或情形在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项下的一项终止事件的同时亦构成或产生主协议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其他的终止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件(或该其他的终止事件)。
第九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一)确定提前终止日
1、当发生主协议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2、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则(A)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1、4、6、7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B)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5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3、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
(二)违约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
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须以基准日为基准,负责就提前终止应付额进行计算,具体原则与方法如下:
1、终止净额计算方对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进行,不得重复计算。
2、计算公式
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提前终止应付额=所有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的终止货币等值额+守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违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若该数额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若该数额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3、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以下一种方法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若没有选择,则适用替代交易法):
(1)替代交易法
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其终止数额,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以下信息确定:
(a)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该方在提供上述报价时可考虑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信用状况;
(b)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
(c ) 若终止净额计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a)或(b) 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
(2)市场报价法
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不论正数或负数)确定。若无法就该被终止交易确定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计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有关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采用本项第(1)部分所述的替代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