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易有效约定。 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二)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 主协议的适用
(一)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
(二)除非中国法律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衍生产品交易不适用主协议。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交易一方在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之时向另一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除本条第1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每日重复作出外,其他各项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每项交易达成之日重复作出:
1、其系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其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
3、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
4、以其名义达成和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交易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且通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获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提是前述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为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
5、其在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6、其没有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针对其的终止事件已经产生和持续存在,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或履行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而发生该等事件;
7、没有任何针对其、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指定的特定实体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已发生或正在发生,且该等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在本协议或在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履行义务的能力;
8、为本款之目的,其提供的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本款的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
9、其具备独立评估交易风险的能力,能够对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不依赖另一方的意见),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
10、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并进行交易;
11、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
第四条 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一)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若交易一方在交易项下负有向另一方付款的义务(即支付义务),付款方应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以及支付路径等条件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若交易一方负有向另一方交付实物的义务(即交付义务),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该交付义务应按行业惯例于约定的交付日履行。
(二)账户变更
除非另有约定,交易一方需要变更其账户的,应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1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另一方在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2个营业日就账户变更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该账户变更生效。
(三)交易一方按交易有效约定的内容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须以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为前提:
1、另一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就产生该支付或交付义务的交易而言,与该交易有关的提前终止日未发生或未被有效指定;
3、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前提条件。
(四)同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
同笔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适用支付净额,即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同笔交易项下,若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该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
(五)多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是否对多笔交易适用支付净额。若选择适用,则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两笔以上(含)的交易项下,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时,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被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
第五条 履约保障交易双方可协商签署或安排如下履约保障文件: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
(三)其他保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