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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5号--《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15号)


  为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根据凭证产品的需要,适时增订并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日前,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法律专家已制定完成《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现予发布《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认真研究、积极准备,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有关工作。

  二、市场相关参与者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应签署《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三、市场相关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文文本;文本一式两份,签署方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四、非本协会会员签署使用《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应向交易商协会缴纳文本版权使用费,并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市场相关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六、涉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争议、发生《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下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凭证特别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使用人在开展本协议下交易时,不得对《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目录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二条 主协议的适用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第四条 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 履约保障
  第六条 违约事件
  第七条 终止事件
  第八条 事件的等级
  第九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第十三条 抵销
  第十四条 转让
  第十五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电话录音
  第十七条 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与生效
  第二十条 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标题 
  第二十二条 累积补救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
  第二十五条 定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特别条款

  第一条 本主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二条 本主协议的适用
  第二条 本主协议的适用
  第三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 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
  第六条 本主协议的签署
  第七条 定义条款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签署页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通用条款

  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一)交易双方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1、《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 9年版)》(简称“主协议”);
  2、《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29年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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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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