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一年末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需提供);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6、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核心交易商备案材料
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
《指引》第
七条要求的“有独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与“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风险管理人员”。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需体现
《指引》第
七条要求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以及“具有较强的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金融衍生产品报价、交易活跃”。
2、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如有);
4、主管部门关于准予机构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5、上一年末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需提供);
6、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7、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凭证创设机构备案材料
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的,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1、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情况,需满足
《指引》第
十五条要求的“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及“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