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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13号)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银行间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8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 参与者

  第六条 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
  (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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