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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以下简称《大典》)自1999年颁布以来,对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引导职业教育培训,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大典》已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统计、人口普查、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人才强国为目标,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和精神,扎实开展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工作。基本工作原则是:
  (一)客观性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国的社会职业发展及管理现状。
  (二)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分类方法与技术,制定正确的分类标准,设定恰当的能力指标,对现有社会职业进行划分与归类。
  (三)合理性原则。按照递进逻辑顺序,以工作作为职业的基本构成单元,以工作活动组合描述职业,并体现职业间的差异,从而构建逐级包容的职业分类框架体系。
  (四)先进性原则。坚持与时俱进,逐步与国际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相衔接,使之对社会职业发展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五)开放性原则。注重实际运用,遵循职业发展内在规律,使之与职业发展相适应,便于及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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