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干部提名制度,扩大司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环节的民主和监督。根据正、副司局级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性质的领导职位特点,采取部党组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群众民主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等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坚持司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公开三推荐一陈述”等有效做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选拔方式。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在适当范围内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推荐干部。建立干部提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推荐人的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二)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通过笔试、面试产生任职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竞争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方式,完善竞争程序,改进考试测评,提高竞争质量。竞争副司局级领导职位,可以采取个人自荐和民主推荐产生陈述人选,从陈述人选中通过陈述评议产生任职考察对象等方式。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面试和面试测评产生任职考察对象等方式。要逐步推行司局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从2011年起,每年新提拔副司局级、正处级领导干部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坚持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注重从地勘行业、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选拔处级以上干部到部机关和土地督察局任职。到2012年,除部分特殊职位外,部机关和土地督察局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录用公务员。坚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地方党委、政府挂职锻炼,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到基层培养锻炼。到2011年,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四)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遵循“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基本精神,按照简便、易行、管用的要求,根据部机关司局、土地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特点,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工作业绩考核,改进年度考核,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动态修订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五)完善干部交流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大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的执行力度,推进“三支队伍”、“两大业务”、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和司局级后备干部交流,落实“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应当交流、任职满八年必须交流”的规定,探索改进交流人选产生方式,完善交流工作程序,促进干部交流经常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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