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领导的近亲属(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四)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要继续留任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报告内容包括:
(一)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
(二)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
(三)任用意向;
(四)职数配备;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调整对象的鉴定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征求意见的函报,除以上报告内容外,还应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报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第二十五条 人事司主办处室按工作分工具体负责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事司主办处室对报告单位提交的有关事项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人事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需报部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审核报告内容;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拟提任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干部职数;
(三)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群众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审核事项时,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缓议,待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后再作出决定。对重大事项,经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建议,提交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人事司在审核有关报告事项时,如认为该事项需要征询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经部党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条 人事司对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报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人事司的答复意见。
第五章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土地督察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下简称党政正职)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下简称离任检查)。
对拟提拔使用的党政正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工作,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即将离任的党政正职应以书面的形式向部党组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本单位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事司组成检查组,组织召开即将离任的党政正职所在单位干部大会,对即将离任的党政正职在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近期单位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票由检查组负责回收、统计。
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全面了解即将离任的党政正职在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即将离任党政正职所在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按照规定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包括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记实表》、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党政正职应当就其任用过程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离任检查期间设置群众举报电话,具体受理群众意见。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行为,检查组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人事司会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根据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群众举报调查情况,对即将离任的党政正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专题报告,经人事司司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部党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