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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部机关司局和土地督察局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调任工作记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的,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记实。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是指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在一定范围内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单位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一般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评议;单位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一般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代表本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领导班子工作报告的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本年度内选拔任用且任现职半年以上的所有处级干部,任现职不满半年的,在下一年度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四种情况。
  第十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人事司会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人事司。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人事司负责,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部巡视组或人事司本年度已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单位,经人事司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人事司向各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各单位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明显偏低、或满意度明显低于各单位平均满意度、或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明显偏低的人数较多,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单位,经人事司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明显偏低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分析,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同时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人事司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部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土地督察局党组的“一报告两评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司局(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年度干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简要报告,民主评议在司局(土地督察局)全体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同时对人事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对人事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明显偏低的,人事司要深入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向部党组报告年度“一报告两评议”情况的同时,一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受理审核

  第二十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受理审核是指部对土地督察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党组(领导班子)报告本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受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报告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报告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函报人事司,征求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干部5人以上的或集中调整干部比例占同级别干部总数的3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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