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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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