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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验收编制大纲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评价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评价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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