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原则上由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择优选择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验收工作以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对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的审理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安排和下达国家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安排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