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己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第四条 进口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申请备案说明函及下列单证:
1.信用证项下,提供进口合同、经外汇指定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90天以上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项下,提供进口合同、银行出示的付款通知书(即d/p、 d/a单);
3.汇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4.预付款项下,提供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及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5.转口贸易项下,提供进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有关收汇证明;
6. 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7.信用证、托收项下推延付款期限的,还需提供核销专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异地开证付汇的,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文件;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进口单位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项目贷款(含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项目贷款)、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的,均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类别的备案。
第六条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