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3.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4.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