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中青联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