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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477号)


广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粤保监办发〔201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通知》施行前已经任命且在任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决定继续任用的,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最迟应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的条件更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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