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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与经济户口、属地监管相结合。要积极参与、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提高部门监管执法合力。对有关部门通报和检查中发现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前置许可擅自开展许可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配合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对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严格依法进行任职限制。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信息分析,支持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信息分析,特别是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执法数据的综合运用,分析企业违法经营特点,反映企业生存状况,从信息引导的层面,帮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作用,促进重点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积极参与建立以政策约束、政策激励、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为核心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积极支持相关高危行业企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健全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同推进。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充实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把《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单位,把要求落实到基层每一位执法干部。要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职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登记信息,提高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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