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能,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切实将2010年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抓紧抓好,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落实“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方针,发挥职能,配合有关方面坚决完成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重点行业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服务合力,积极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