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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行政监督理念。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和改进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服务于行业加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惩处少数、教育多数、保护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服务的意识,坚持“寓监督于服务,寓监督于发展”的工作理念,通过提出管理建议、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帮助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做大做强、做优做精;要整顿行业不正之风,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业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协调避免重复检查,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业调研,深入了解行业情况,找准行政监督的重点和切入点,提高工作的全局性、针对性、科学性、计划性、前瞻性。

  (二)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工作。日常监督的目的在于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从信息采集、信息分析到信息处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制度,务必使日常监督工作做到有信息来源,有方法手段,有分析利用,有预警控制,有制度保障。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日常监督手段和方法,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平台,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台账制度,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收费等业务情况,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现场审计、逐级复核、报告出具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全面监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会计信息等情况。要根据日常监督所掌握的信息,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媒体和公众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反应迅速,根据情况及时启动约谈、调查、检查等程序。对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制度。要督促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独立复核、业务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

  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和创新日常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提高日常监督水平。对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新设、合并、分立、变更、终止、跨省迁移等情况,专员办应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并上报财政部。为避免出现监督真空,新批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由总所或分所机构所在地专员办纳入监督范围;跨省迁移的总所,由原负责监督的专员办进行监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负责监督存续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员办进行监督。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分工做出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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