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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部门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组织鉴定部门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和上述资料返回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送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组织鉴定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部门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或代为申报单位)将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代为申请单位)将《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查。《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书》原件一式三份(要求正反面打印,专家亲笔签署)。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二)成果完成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并加盖组织鉴定部门公章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

第五章 鉴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部门通过年检和抽检的方式监督、检查各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二)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选择是否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组织鉴定部门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年检或抽检。各主持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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