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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预审),向组织鉴定部门进行申报。凡归属地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科技成果,需报请所在地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认定具备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后,由其代为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预审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专家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个人)申报,不得多单位分头申报。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形审(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国家级重大示范工程除外),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必要时可先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组织鉴定部门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能源建设和能源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经济效益等,并应注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
  (二)组织鉴定部门(或由组织鉴定部门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和其他必要报告。必要时可安排委员会专家现场考察或观看被鉴定项目有关多媒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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