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审核和评价被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可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可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违纪行为,可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任务书规定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进行一项成果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包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成果应用情况报告);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和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和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件(仅限标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