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能源领域科技成果包括在科研、试验、产品开发以及示范工程相关工作中取得的新技术开发、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水平进行了鉴定,并与成果鉴定具有等同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和审查专家等名单;
(三)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包括主要完成单位人员。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其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可同应用技术成果一并申请鉴定。
(二)已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整体未获得专利,仅局部技术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除外。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正进行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通过鉴定的,应予撤消。
第九条 国家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具备: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新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对于不同类型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方面分类评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不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鉴定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