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所,相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能源行业科技创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是指在能源科研、生产、试验和管理中产生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经国家核准的能源领域技术进步示范工程等。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能源科技成果进行国家级鉴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国家能源局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通过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