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组织体系。形成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网络,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行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工作制度。有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量化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建立健全信息传递、上报反馈和通报制度。
--经费保障。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重点场所、行业等开展的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等活动,有专项经费支持。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群众宣传动员活动,宣传普及行动的意义、内容和卫生知识,提高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组织新闻媒体,对行动进行追踪报道,培育先进典型,建立舆论监督平台。
四、督导考核组织实施
(一)组织。
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国家级由全国爱卫办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水利部、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参加,对各省(区、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省(区、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开展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时间。
2010年至2012年间,每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督查活动,2013年第一季度对行动进行终期全面考核评估。
(三)方式。
全国爱卫办制订督查和终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考核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负责组建督查考核组,按照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区县,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对全国各省(区、市)进行考核评估。
五、督查考核结果评价
督查主要检查行动具体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行动内容开展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活动结束后形成总结,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终期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评分细则,对行动考核内容分值进行评测,确定考核等级,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作为主要依据提出表彰意见。
六、相关名词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污水处理总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