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及建设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大胆探索创新,做好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把整顿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依据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一)要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做到监督有序、管理有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商标代理组织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商标代理业务的数量、代理组织被吊销和注销的情况、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总局商标局。总局商标局要对各省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研究商标代理组织发展的趋势,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建立工商系统内部上下联动、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商标局要及时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欠费情况等有关信息,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商标代理组织提供便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每月向总局商标局报送本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情况,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名单(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要单独标注“港资、澳资”)以及商标代理组织被吊销或注销名单(应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吊销或注销时间、吊销或注销原因、吊销或注销机关),协助总局商标局及时更新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和注销数据库。
(三)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对商标代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总局商标局要与企业注册局等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根据《关于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商标局要定期对外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信用信息,探索实行商标代理组织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的处罚情况,应及时报送商标局,协助总局商标局建立健全商标代理组织的信用评价系统。
(四)要综合运用《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