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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37号 2009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有效防止甲型H1N1流感通过市场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新态势、新特点,为更加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安排部署,把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认真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严防甲型H1N1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前疫情发展趋势,逐步调整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继续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认真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以活禽交易批发市场及鲜活农产品市场为重点,继续加强对活禽的交易和流通环节监管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认真履行市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是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对活禽经营区域设置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二是严格活禽市场准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严格查证验物,并健全档案登记。三是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对活禽宰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取消市场活禽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四是积极推广定期休市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五是完善市场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切实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入市检疫制度为核心,提高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不合格猪肉市场清退制度。一是严格落实猪肉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要督促指导猪肉销售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严禁经营渠道不明、票证不齐的猪肉上市流通。二是落实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资格许可、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产品产地、动检合格证明等内容。三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要大力实施退市制度,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坚决防止不合格猪肉在市场上流通。对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依法清除出市场。四是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猪肉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提高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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