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三、严格经费管理,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
(一)实行经费先行审核。总局各派出单位在出国计划审批时,就出国人员所需经费来源、所需经费数额、列支渠道等事先征求办公厅审核意见。
(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出国批准计划,按照财政部规定标准,严格审定出国团组人员经费预算,对所需外事经费和外汇额度实行控制,严禁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严禁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严禁向下属机构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摊派。
(三)严格结算报销制度。出国团组人员回国后应及时进行结算报销,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结算,对超出预算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拒绝核报,对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总局直属各预算单位办理出国费用结算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标准,所需出国费用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解决,所需外汇额度由总局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总局各直属单位也要根据中办发[2009]12号文件的要求,在近3年平均数的基础上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20%,相应将团组数和人数减少20%。
(六)强化外事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总局办公厅定期向国际合作司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监督检查
(一)总局国际合作司要将总局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因公出国(境)任务经费审批、出国(境)团组考察报告等文件抄送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备案。
(二)根据出国(境)团组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对出国 (境)团组在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核查制度,完善检查评估机制。
(三)严格执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有关规定,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全过程。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牵头,会同总局人事司、机关纪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总局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严肃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信访举报和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积极组织查办。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严肃查处挪用其他公共资金出国(境),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总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工商机关摊派出国(境)费用的案件。对违反规定的出国(境)团组负责人、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部门负责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