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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字[2009]141号 2009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各直属单位: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国际合作工作要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着力推进制度化合作关系的建立,不断拓展对外合作交流的广度深度,促进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树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形象。
  因公出国(境)工作是国际合作的重要方面,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按照中纪委、外交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国际合作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是总局国际合作和港澳台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牵头、协调和统筹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二)国际合作工作要根据国家总体外交、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和各业务的需要,按照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有计划地开展。
  (三)总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的联络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涉及总局业务的实质性国际合作方面的国际国内文件统一由国际合作司接收或发出(需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除外)。总局各司局收到有关国际和港澳台事务方面实质性合作的文件,应转国际合作司处理。
  (五)涉及总局国际合作的实质性谈判由国际合作司牵头,各有关司局根据业务实际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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