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 1987.09.16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 1988.12.06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03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