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员单位重新报备集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员单位重新报备集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8〕25号 2008年3月25日)


各会员单位:

  本所于二○○七年一月三十日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报备技术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集中交易接入报备。由于会员单位集中交易及下属营业部的情况已较二○○七年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的规定,需重新就集中交易情况向本所进行报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已经完成集中交易以及下属20%以上营业部完成集中交易的会员单位,应向本所进行集中交易情况报备。

  二、材料范围

  1、相关报备材料的电子文本及表格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通知栏目“二○○七年一月三十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报备技术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载。

  2、报备材料准备完成后,可通过本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中会籍业务办理栏目下集中交易报备栏目进行报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