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厅说明原因和当前工作进度,协商延期办理事宜,并在商定期限内及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四、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办理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办理和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在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办结后,应及时以总局的名义起草书面报告并报总局主要领导签发。书面报告要语言规范,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构清晰,结论明确。
五、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过程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六、办公厅负责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对逾期未办结的,可采取电话、发督办单等形式进行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按照规定时限尽快办结。
七、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并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厅将视情况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办理工作不及时,影响工作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的。
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批示件依照本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
为规范总局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要求,落实办理责任,切实提高办理水平、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总局领导批示件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局机关各单位的文(函)件。总局领导批示件分为办件和阅件,办件是需要有关单位办理的;阅件是需要有关单位阅知的。
二、总局领导批示件统一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管理。办公厅收到总局领导批示件后,由有关处室登记后印送相关单位办理。总局领导批示件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主办或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