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79号 2009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领导批示件工作的要求,结合总局实际,制定了《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督办单样式(略)
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批示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的具体形式,是有效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认真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以下简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要求,落实办理责任,切实提高办理水平、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统一由总局办公厅负责管理。办公厅收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后,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报送总局领导阅批。总局领导批转相关单位的,由办公厅有关处登记后印送相关单位办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按照是否需要报告分为办件和阅件两类。办件是需要办理的,必须按期报告办理和落实情况;阅件是需要阅知的,一般不必报告。
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由各承办单位具体办理。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办公厅印送的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后,应及时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办,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办理。
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办理工作涉及总局机关以外部委局多个单位的,要积极联系牵头或配合办理;涉及总局机关内和有关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多个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主办或牵头单位。
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要按规定期限办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按照缓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一般件三类。对于特急件,承办单位要随到随办;对于急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对于一般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对于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办理单位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办件上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