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上述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规则,并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并向其提示下述事项: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四)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