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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二)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三)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四)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四)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第九条 限制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第十条 出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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