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有关问题的答复
(办字[2002]第17号)
河南省鹤壁翔宇纸业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
你会《关于依法办理鹤壁翔宇纸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会所提问题涉及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与《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规定的冲突。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清算问题上,若
《细则》与
《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以
《办法》的规定为准。
《细则》第
四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在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中,包括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董事会的决议,但同时规定“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系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其第二章第六节第
三十三条规定: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办法》第三章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据此规定,特别清算委员会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可以代替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行使法定职权。由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委员会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