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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实施优惠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实施优惠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8〕11号 2008年6月11日)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相关规定,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按照竞价交易系统经手费标准的10%收取(即成交金额的0.0011%),优惠期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各会员单位应在合格投资者佣金中减免相应费用,并给予适当的佣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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