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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各示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示范法院标准考核各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法院整体考评体系。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示范法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大对示范法院工作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标,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示范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除认真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外,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执行。

  附件:

  1、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2、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附件1: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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