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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法[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希望这些法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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