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委托申报中正确设置营业部代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对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参加各项业务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测试结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并与中心机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灾难备份中心与本所的通信连接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接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技术联络人,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会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三)按要求向本所提交技术方面的相关报告;
(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
(五)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制定交易及相关系统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确保其高效、可用。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本所要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三十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无法正常交易十分钟以上及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重大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本所,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和安抚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