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员应当对交易及相关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本所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 系统接入规范
第十一条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相关服务前,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容量和性能等指标应当满足本所相关要求。
会员应当建立系统容量和性能指标升级扩容管理制度,使系统建设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创新,及时完成相应的技术系统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通信系统应当符合本所颁布的《通信网络技术白皮书》的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它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重要网络设备应当开启日志和审计功能。
第十七条 会员建设、运行、维护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接入终端和网络时,选用的软、硬件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定期检测接入终端,及时修补系统漏洞,清除存在的病毒及恶意代码。
第十九条 会员不得在接入终端上安装、运行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的应用软件,不得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为用于本所系统接入和行情接收的终端配置备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交易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及监管需要,在其交易及相关系统对各类委托申报指令实施前端控制,对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实施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