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标准验证

  1、自评估

  该项验证任务主要由信息技术服务提供方(企业或各类信息中心)按照标准条款要求,检查自身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运维服务能力以及服务交付等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或标准本身是否需要改进完善。其中:

  (1)《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验证服务质量评价模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方法是否合理,标准本身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验证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资源、技术及流程等是否合理,标准本身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验证标准中规定的运维服务交付管理、交付方式、交付内容、交付成果等条款是否全面、合理和可操作。

  (4)《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4部分:数据中心规范》:验证标准在建立运维服务应急响应体系和开展数据中心运维等方面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符合标准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建设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情况,按照《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以及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统计、规范服务市场、鼓励和扶持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建设符合《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服务质量评价平台。

  3、符合标准的运维服务交付系统研发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信息系统的运维情况,按照《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等标准要求,以企业为主体,研发运维服务交付系统。

  (二)标准应用试点

  1、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试点

  结合城市(或区域)所选择的试点任务承担单位,面向当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各级政府、电信、金融等行业用户的信息中心(包括相同职能的机构),以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为依托,开展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检验被评价方的服务质量水平以及市场认可程度。

  2、运维交付系统应用试点

  试点城市(或区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为主体,在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支持下,面向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需方,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或机构,部署运维交付系统,建立运维服务交付体系,为实现该类产品的产业化奠定基础。

  3、建立标准应用的支撑体系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标准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本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编制培训课件,并指定专业的培训机构为标准培训机构,负责培养熟练掌握标准内容、标准贯彻实施方法的专业人员。

  五、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满足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要求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资源保障
  试点城市(或区域)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或在现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中就以下方面立项给予支持:

  1、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研究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及方法,研发基于SaaS模式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研究信息技术服务注册管理及发布机制。

  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交付系统研发:结合试点城市(或区域)鼓励和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以及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的非核心业务、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的新模式新业态等要求,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交付系统,支持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保障

  试点任务承担单位应有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试点期间专职负责自评估、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建设、运维服务交付系统研发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