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专用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分发试卷、答题卡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错页、缺页、漏印、叠印、字迹模糊等问题,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就试题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分别在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内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四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时,考生可以在试卷空白处进行演算。
第十五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