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66号)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打印内容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寻呼、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