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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减免消防车船通行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五)补偿灭火救援费用。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六)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激励机制。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要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社会直招”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 劳动奖章等。
  (八)支持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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