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明确指导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四)规范执勤模式。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六)发展消防文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省级和地级市公安消防部门也可适量招录消防文员。
  (七)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三、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