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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加快发展机遇,坚持机制创新,认真谋划,破解难题,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三)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余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明确建设标准。城市和县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15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宜少于10人。
  (二)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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