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七、酒厂名称和酿酒师姓名等等
  (一)除非一种苏格兰威士忌完全是在某酿酒厂蒸馏酿造的,否则,不得将附录所述的酒厂名称作为该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名称或者品牌名称的一部分,也不得通过类似方式来利用该名称的地位和声望。
  (二)在本《规定》生效后启用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厂的名称,包括新建的或恢复运营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厂的名称,除非一种苏格兰威士忌完全是在该家酿酒厂蒸馏酿造的,否则,该名称不得被该厂所有人用作该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名称或者该品牌名称的一部分,也不得通过类似方式来利用该名称的地位和声望。
  (三)但是,第(二)段不适用于附录2规定的情形。
  (四)不得以其它不恰当的方式对某种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致使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总体介绍而认为该苏格兰威士忌是在其真实酒厂或蒸馏地点之外的其它酒厂或者蒸馏地点蒸馏酿造的。
  (五)不得以任何不恰当的方式对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和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致使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总体介绍而认为该苏格兰威士忌是由其真实酿酒师之外的其他人蒸馏酿造的,或者是由其真实酿造酒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外的其他人蒸馏酿造的,无论是通过标明此人为酿酒师、酒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方式,还是其他方式。
  (六)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二)、(四)或(五)段要求的方式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或者销售任何以这种方式标识和包装的苏格兰威士忌。
  八、地点和地区的地理标志
  (一)除非符合下列要求,苏格兰威士忌在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过程中,不得包含受保护地点或受保护地区的名称:
  针对威士忌而言,该威士忌必须是在该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的苏格兰威士忌;或
  (二)但是,第(一)段不适用于附录3规定的情形。
  (三)如果某种苏格兰威士忌在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过程中包含了与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似的地名,从而导致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整体介绍而对该产品的真实酿造地点产生疑惑,则此类地名不得使用。
  (四)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或(三)段规定的方式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或者销售任何以这种方式标识和包装的苏格兰威士忌。
  (五)受保护地点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