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4号--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

  (四)就本条而言,如果某人实施了下列行为,则被视为已经将苏格兰威士忌从苏格兰运往了另一国家:
  1. 将威士忌从苏格兰实际运往另一国家;或
  2. (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通过第三方)安排他人将威士忌从苏格兰实际运往另一国家。
  (五)本条所述“零售”系指除为了在贸易和商业过程中使用或者再销售而进行的销售之外的任何销售。
  六、强制性的销售信息描述
  (一)苏格兰威士忌所属种类的信息必须在下列位置陈述:
  1. 苏格兰威士忌容器的主展示版面;以及
  2. 在运输该威士忌容器或者营销展示该威士忌的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独立包装上面,除非透过前述两种独立包装可以清楚地看见容器的主展示版面。
  (二)苏格兰威士忌的种类包括:
  1.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2.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
  3.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4.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以及
  5.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三)种类的名称必须:
  1. 以恰当的方式印刷在显眼的位置,凭肉眼可以清楚辨认和识读,且不易被拭去,使人一看便知是苏格兰威士忌的销售信息描述;
  2. 以恰当的方式印刷,使组成该种类名称的每一个字都同样清晰显著;而且
  3. 应与容器或包装上对该威士忌的其它描述同样清晰显著,但下列内容例外:
  (1)单独描述“苏格兰威士忌”的语句
  (2)任何关于苏格兰威士忌的蒸馏酿造年份、灌装年份、陈酿期限或酒龄的描述;以及
  (3)作为品牌名称组成部分的任何描述性字句。
  (四)种类名称不得:
  1. 被其它文字或者图像内容覆盖或隔断;或
  2. 与任何其它文字混合使用。
  (五)但是,如果为了指明该苏格兰威士忌的蒸馏酿造地点而将该苏格兰地点或地区的名称附加到威士忌的种类名称上,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前述第(四)段2的规定无效:
  1. 该地名直接位于苏格兰威士忌种类名称之前;
  2. 该苏格兰威士忌确系在标明的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而且
  3. 对该地名的使用没有违犯第八条规定。
  (六)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三)或(四)段规定的任何方式对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
  (七)任何人不得对不属于某个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当作该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